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有确切证据证明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二次复核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申请最终复核:

(一)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选用方法不当的;

(四)采用参数不合理的;

(五)测算错误的;

(六)其他需要最终复核的情形。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