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复核。

受理复核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复核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不予受理复核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