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三章 价格认定复核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逐级提出复核。逐级提出复核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理由和依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