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中止:

(一)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书面提出中止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

(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不能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时无法正常开展的。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中止的,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并说明原因;中止价格认定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价格认定程序。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