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终止:(一)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书面提出终止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四)其他原因导致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需要终止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终止的,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