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价格认定结论书可以采取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不涉及保密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可以采取电子送达。

直接送达的,应当要求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接收日期以及份数。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