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情预警,及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