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以及海关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协作机制,加强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以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等方面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实现饲养、防疫、检疫、屠宰、经营、隔离、运输、无害化处理等信息数据实时互通共享,建立全链条可追溯体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