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区外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