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通过道路向自治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或者经过,并接受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查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