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自治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动物养殖、疫病发生、动物死亡等情况,编制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鼓励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建设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对于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养殖户自行处理零星病死动物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场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可以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