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在有效期内运抵,中途不得转运、销售、更换动物和动物产品。通过道路运输鲜肉、冷却肉、冻肉等冷藏、冷冻动物产品的,应当具有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温度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