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部门应当强化野外巡查,开展野生动物疫病采样、检测,分析研判野生动物疫情动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