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可以依法组织实行政府采购、分发。

承担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政府采购、分发任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贮存、运输、分发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和冷链运输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二年后。

养殖场(户)可以按照规定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财政直接补贴。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