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湿地保护实行统筹管理与分部门实施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沼泽湿地,以及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湿地、自然保护地的滩涂保护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水库湿地的保护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滨海湿地的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