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湿地;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水禽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对水栖动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