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九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关工委、老促会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相关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