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红色资源名录分为市级和县级,实行动态管理。

红色资源名录应当载明资源名称、类型、保护利用级别、文化内涵、历史价值、产权归属、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还应当载明地理坐标、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信息。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