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支持革命老区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红色资源发展红色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