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开发红色旅游线路、经典景区,培育红色旅游品牌,深化红色旅游区域合作,促进红色旅游与都市旅游、乡村旅游等业态融合发展。鼓励旅游企业、景区景点、文化场馆推出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