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资源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红色资源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展陈内容和解说词应当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艺术性相统一,并报宣传、党史、文物等相关部门审定,确保展陈说明和讲解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展览展示红色资源,增强生动性、互动性、体验性和时代性。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