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各级党组织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入党宣誓、重温入党誓词、党员活动日活动等,深化党员党性修养、理想信念教育。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资源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依托红色资源开发培训课程,组织开展现场教学、红色主题教育等。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