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红色资源。

禁止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旧址、遗址和现有的红色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禁止擅自新建红色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禁止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