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和党史方志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对红色资源中的档案文献、声像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收集。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单位。收藏单位应当向捐赠人或者出借人出具证书或者凭证,并遵循捐赠人或者出借人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