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安全保护机制,定期对红色资源的防火、防盗、防雷、防汛以及防自然损坏等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