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由核定公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纪念标识和保护标识。

红色资源纪念标识、保护标识的样式,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会同党史方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报市联席会议同意。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