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出红色资源建议名录,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县级红色资源名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