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的征集、调查和整理工作,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调查结果和拟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资源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