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乡供水年度建设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