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水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