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城乡供水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供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