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