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区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区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