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区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区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