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