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建管并重、节约用水、保障民生的原则,坚持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规划、同水质、同服务,实行城乡供水规模化、市场化、水源地表化、城乡一体化。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