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供水企业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擅自停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由市、县、区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