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县、区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