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