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县、区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