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井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