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井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