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企业的运营情况和供水经营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保障城乡供水的质量和效率,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