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供水企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经营协议。

供水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供水区域、供水标准、服务范围、设施维护、水质管理、安全应急、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城乡供水经营的企业,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企业签订经营协议。

县、区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供水经营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将协议报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