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补偿。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