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第二十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中造成城乡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企业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