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日常保洁、养护管理和常态化巡查制度,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河道日常保洁和养护的专业化、社会化。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