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日常保洁、养护管理和常态化巡查制度,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河道日常保洁和养护的专业化、社会化。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