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入河污染源的日常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河道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