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雨污分流,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治理城市黑臭水体,确保入河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