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雨污分流,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治理城市黑臭水体,确保入河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