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引黄工程沉沙的治理力度,采取建设沉沙设施、避开含沙量高时段引水、适时清淤等措施,严格控制退水含沙量,减少泥沙淤积,做好沉沙的资源化利用,维护河道正常功能。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