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在紧急防汛抢险期间,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防汛抢险需要,依法决定拆除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