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或者对原有河道工程设施和水域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依法修建的非河道工程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运行安全。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